绍安监管罚〔2017〕6号绍兴普建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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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6日,滨海新城安监局对环普产业园区(绍兴普建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创办)内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绍兴普建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园区内7号厂房一楼出租给杭州景昌广告有限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已移交给市场监管局另案处理),从事生产经营,存在无照生产经营及重大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6月19日,滨海新城安监局将案件移交我局,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绍滨海安监管现决〔2017〕1号)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绍滨海安监管现决〔2017〕2号)1份。证明当事人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情况属实。 2. 绍兴普建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吴*、物业经理(安管员)褚*峰、市场部经理张*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情况属实。 3.绍兴普建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 吴*、褚*峰、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 绍兴普建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书一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并依据《绍兴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二十八条实施标准第二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bet3365vip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绍市安监【2016】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绍兴普建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并处1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营业部(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21101202920006366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总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加处罚款由代缴机构直接收缴。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bet3365vip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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