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安监管罚〔 2017 〕05 号绍兴酷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0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安监局 字号:[ ]


  

  2017年5月31日,接省局交办事项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在上虞区安监局的协助下,到绍兴酷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公司现场存放3箱R-32、32箱R-22、3箱R-404A、8箱R-410A金冷系列制冷剂(其中R-32、R-22是危险化学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绍安监管现决〔2017〕02号),要求立即将危险化学品进行转移,存储到符合条件的专用仓库。6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酷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中化蓝天集团贸易有限公司营销总监杨*,HSE分管领导黄*峰进行询问笔录。接受询问时,赵*承认因承包安装工程需要,绍兴酷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从中化蓝天集团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3箱R-32、32箱R-22、3箱R-404A、8箱R-410A金冷系列制冷剂,暂时存放在公司现场,存放现场没有经过中介机构安全评估,并不符合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条件。

  通过上述调查证实,绍兴酷奥电器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的仓库。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绍安监管现决〔2017〕02号)、现场检查记录和各1份,证明绍兴酷奥电器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违法事实;

  2.赵*、杨*、黄*峰笔录各一份,证明绍兴酷奥电器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3.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绍兴酷奥电器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4.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二份,证明绍兴酷奥电器有限公司储存的是危险化学品;

  5.绍兴酷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化蓝天集团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的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等情况的事实;

  6.赵*、杨*、黄*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证明绍兴酷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

  2017年8月16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绍安监管罚告〔2017 〕05号)和《听证告知书》(绍安监管听告〔2017 〕05号),直接送达与你单位,并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签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款“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并结合《bet3365vip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兴市安监〔2016〕5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绍兴市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要求,鉴于绍兴酷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调查期间,认识态度较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情,揭露他人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符合《bet3365vip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兴市安监〔2016〕5号)第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绍兴酷奥电器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6万2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工商银行绍兴市城北支行(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1101202920006366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总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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